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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油服: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3-20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周舫律师、石芸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
                 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
                 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2023年10月27日发布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6869-500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传真: (1-888) 808-2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就此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在贵公司网站、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规定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贵公司
已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了
全体股东。

     综上所述,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较长
者为准)前(不含会议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19日上午10:00如
期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油大街201号中海油服主楼311室召
开。贵公司董事长赵顺强先生担任大会主席并主持。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3月19日9:15-15:00。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3,493,302,123 股 , 占 贵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3.210411%。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2,520,292,679 股 , 占 贵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2.818696%;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73,009,44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1715%。



                                          2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
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
邀请的其他人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
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
点,并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参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该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01)审议及选举赵锋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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