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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服:中海油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03-27  

 公司治理 CG-0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海油田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内部控
制结构;推荐并聘任外部审计机构;及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独立董事组成,全部成员
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
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委员中有
专业会计资质的人士出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主席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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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缺额按第三、第四、第五条规定
进行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由财务资金部、审
计部和行政管理部(董秘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由董秘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审议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二)负责聘用或者解聘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1.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
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 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3.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4. 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
      5.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外
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 评估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
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 负责就对外部核数师(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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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罢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审核外部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
款,处理任何有关核数师辞职及辞退核数师的问题(包括但
不限于应清楚了解导致离任核数师辞任的原因,严格审查新
任核数师进行优质审计的能力及资源,并确保新任核数师充
分知悉离任核数师的辞任原因并有审计计划解决所有未解
决事宜、监察公司与核数师于何时讨论审计费用等);
       3. 按适用的标准审查外部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
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同外部核
数师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4. 就外部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
行;
       5. 与外部审计师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
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6. 监督和评估外聘审计师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7.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外部审计机构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资料并对其发表意见。
       1.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 审查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
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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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的事项、因核数出现的重大调整、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
及任何保留意见、是否遵守会计准则、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
报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等;
       3.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
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4.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5.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
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
报的重大意见;
       6. 就履行上述审阅公司的财务资料并对其发表意见项
下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
络。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两次;及审
计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
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
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五)监管公司财务审报制度及内部监控制度。
       1. 检查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2.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了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的职责;
       3. 主动或根据董事会的委托,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
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4. 审查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并对公司是否
有足够的资源完成业绩报告工作的情况每年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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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检查外部会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
件》、审计师就会计政策、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
出的任何重大问题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并确保董事会
及时回应上述《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所提出的问题;
       6. 向董事会就遵守上市规则相关要求的事宜进行汇
报,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等;
       7. 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员工可暗中就财务
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
注。审计委员会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
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及
       8. 担任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
二者之间的关系。
       (六)审核关联交易的相关事项。
       1. 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
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在适当时间对关联交易组织专项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2. 审计委员会须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
会和监事会报告;
       3.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
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1.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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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
       3.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
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
整改。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5.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6.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九)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的沟通。
       1.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2.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
审计工作的配合;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
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十)检查公司遵守法律和其他法定义务的状况。
       (十一)检查和监督公司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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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决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有关的书面资料:
       (一)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控制度的现实状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相关报告进
行审议,并将相关决议或报告呈报董事会。财务会计报告及其
披露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后,再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
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
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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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分别在董事会年度例会第一次、第二次、
第三次和第四次会议之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席
单独或两名及以上委员联合提议下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
通知全体委员,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会议由
委员会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
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
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
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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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七条 经委员会主席同意或提议,审计工作组成员
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
及两地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
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
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
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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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
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
员变动情况和审计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
意见。同时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
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
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
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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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11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上市地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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