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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油服:中海油服独立董事制度(修订草案)2024-03-27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履
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本制度主要应对的风险是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止独立董事未能履职尽责,损害公司整体
利益,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独立董事应严格遵守本制
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以及《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一章    选 任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
且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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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第
五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每名独立董事必须使香港联合交易所确信其个性、
品格、独立性及经验足以令其有效履行该职责,可确保全体股东
的利益获充分代表;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
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
在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且无下
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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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   现时或在建议委任其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的两年
内,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八)   曾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从核心关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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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
主要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等)或本公司取得本公司任何证券权
益(董事袍金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股份期权除外)的人员;
    (九)     现时或在建议委任其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的一年
内在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有
重大利益;或者与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间或与公司
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之间有重大商业交易的人员;
    (十)     该人士出任董事会成员的目的在于保障某个实体,
而该实体的利益有别于整体股东的利益;
    (十一) 当时或被建议其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的两年内,
该人士曾与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
    (十二) 该人士当时是(或与建议其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
两年内曾经是)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又或
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十三) 该人士在财政上依赖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
任何附属公司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
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五)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根据上述第(四至十五)项厘定独立董事是否独立时,有关
因素同样适用于该独立董事的直系家属(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
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的子女或继子女)。
    第六条 若股东大会上决议选任某人士为独立董事,有关股
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应该列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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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士简历背景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
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
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八条 公司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第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或第(二)项
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
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
度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地交易所及
履行披露义务(如适用),并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
成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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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独立董事。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
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前应当公开提名
人、被提名人和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
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对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公司选举被提名人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时,应在股
东大会相关资料中列明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选任
该名人士的理由以及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该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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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该名人士如何促
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等。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
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
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如因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本制度或《公司章程》或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
人数要求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立即通知上
市地交易所及履行披露义务(如适用),并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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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
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二)、(三)项职权应当获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上
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具体情况
和理由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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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
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如
适用)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报告(如适
用)。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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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包括以下几类意
见之一:
    (一)同意;(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三)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四)无法发表意见的理由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
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
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
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管理层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及时向
独立董事汇报和进行沟通。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
应安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七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
审计前,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每位独立董事提交本年
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
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报告中,独立董事需对公司日常持续性
关联交易的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内容包括:
    (一)   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否属于公司的日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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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是否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或按不逊于
独立第三方获得或提供的条款进行;
    (三)   是否按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条款进行,且交易条款
是否公平合理,并且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   交易额度是否超出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公
告的额度上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董事须发表独立意见,由公司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并按要求提交上市地交易所。
    第三十条 每名独立董事,须按照监管要求向上市地交易所
呈交书面确认,确认其独立性并确认其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所
作声明及承诺的时候,并无其它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日
后若情况有任何变动以致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每名独立董事
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上市地交易所,以及每年向公
司确认其独立性。公司每年均须在年度报告中确认其是否有收
到上述确认,以及其是否仍然认为有关独立董事确属独立人士。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
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
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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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
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
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
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
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
交易所报告(如适用)。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二)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
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
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三)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董秘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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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地上市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
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当予以采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
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五)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
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六)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七)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
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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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八)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
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九)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
利益。
                  第四章 义务、责任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如适用)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
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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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
书进行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
方式履行职责。独立非执行董事与董事长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
没有其他董事出席的会议。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
股东进行现场沟通;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独立董事通过电话或视频会议
等电子途径参与会议可算为亲身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确
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一名
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
托。
    独立董事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而又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的,在会后仍应及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独立董事对
会议决议内容或程序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向相关人员提出
质询;发现董事会会议决议违法的,应当立即要求上市公司纠正;
公司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具体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或公司证券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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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并购重组、重大投融
资活动、财务管理、高管薪酬、利润分配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必
要时应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或者聘请会计事务所审计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议内容,并主动关
注有关公司的报道及信息,在发现有可能对公司的发展、证券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需及时向公司进行书
面质询,并在必要时督促公司做出书面说明或公开澄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独立董事需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对自身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
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
项。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     上一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
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     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
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况;
    (四)     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
使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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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
况;
    (六)     对公司生产经营、制度建设、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
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的情况;
    (七)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以及在保护社会公众
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八)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九)     参加培训的情况;
    (十)     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
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
    (十一) 对其是否仍然符合独立性的规定,其候选人声明与
承诺事项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形的自查结论。
    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由本人签字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
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
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要求参加相关辅导培训和考试,并保留
培训记录。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失职:
    (一)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
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     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而
                                17
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     关联交易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
权的;
    (五)     中国或公司上市地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
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
险,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生效后颁布或修改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则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各议事规则、《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对独立董事权利义务已有相关规定的,参照
相关规定一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除非有特别说明,
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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