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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中免: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4年2月修订)2024-02-28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也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事会秘书:

                                    1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
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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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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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
回复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证券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证券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及前述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向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和其他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负责组织和协调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和披露工作,督促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人履行报告义务;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
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4
作。

    公司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
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
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规则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国家新颁布、修改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证
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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