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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中免: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5月修订)2024-05-24  

         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
          高效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
          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旅游集团中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
          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1
第六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2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会议
           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公司股票


                                   3
           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
           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
           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3%,且应当向召集人提供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
           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4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
          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形式;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任何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
          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
          项对该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
          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
          告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送达。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5
          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
          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
          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述
          要求不适用于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6
                  单位印章;

           (六) 列明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额。

第二十七条 H 股股东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
           前 24 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代理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
           一名以上的人士在任何股东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会议上担任其代理;
           但是,如果两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
           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
           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
           (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
           式授权)行使权利,犹如该人士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一样。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表决权。


                                   7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使股
          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8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累积投票制除外)。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9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
          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
          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
          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
          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
          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10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除有关股东大会程序和行政事宜的提案可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以举手
           方式表决以外,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决权、或
           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若有任何违
           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
           算在内。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11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就个别议案按照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须放弃投同意票的股份总数和/或须
          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如有)以及应当放弃表决权的股东是否放
          弃表决权、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
          细内容。

          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 H 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
          公告。

第五十三条 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
          和提案内容。未将股东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应将提案内
          容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主持人在股东大会上的说明与股东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和 H 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还应当记载
                   内资股股东和 H 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12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发生突
           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
           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六十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

           类别股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
           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和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在按《公司章程》第一百〇四条至一百
           〇八条分别召集的股东会议上通过,方可进行。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应当视为变更或者废除某类别股东的权利:

           (一) 增加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的数目,或者增加或减少与该类别

                                   13
                 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的表决权、分配权、其他特权的类别
                 股份的数目;

          (二) 将该类别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其他类别,或者将另一类
                 别的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换作该类别股份或者授予该等转
                 换权;

          (三)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取得已产生的股利或者
                 累积股利的权利;

          (四) 减少或者取消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优先取得股利或者在公
                 司清算中优先取得财产分配的权利;

          (五) 增加、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转换股份权、选择
                 权、表决权、转让权、优先配售权、取得公司证券的权利;

          (六) 取消或者减少该类别股份所具有的,以特定货币收取公司应
                 付款项的权利;

          (七) 设立与该类别股份享有同等或者更多表决权、分配权或者其
                 他特权的新类别;

          (八) 对该类别股份的转让或所有权加以限制或者增加该等限制;

          (九) 发行该类别或者另一类别的股份认购权或者转换股份的权
                 利;

          (十) 增加其他类别股份的权利和特权;

          (十一)   公司改组方案会构成不同类别股东在改组中不按比例地
                 承担责任;

          (十二)   修改或者废除本章所规定的条款。

第六十三条 受影响的类别股东,无论原来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在涉及
          《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三条(二)至(八)、(十一)至(十二)项
          的事项时,在类别股东会上具有表决权,但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在类
          别股东会上没有表决权。

          前款所述有利害关系股东的含义如下:

          (一) 在公司按《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全体股东按照相
                 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
                 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指《公司章

                                    14
                 程》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 在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外
                 以协议方式购回自己股份的情况下,“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是
                 指与该协议有关的股东;

          (三) 在公司改组方案中,“有利害关系股东”是指以低于本类别其
                 他股东的比例承担责任的股东或者与该类别中的其他股东
                 拥有不同利益的股东。

第六十四条 类别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经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〇四条由出席
          类别股东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2/3 以上的股权表决通过,方可作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
          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
          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 1/2 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
          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 5 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
          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
          开类别股东会议。

          如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类别股东会议的通知只须送给有权在该会议上表决的股东。

          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以与股东大会尽可能相同的程序举行,《公司章程》
          中有关股东大会举行程序的条款适用于类别股东会议。

第六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 12 个月单独或者同时发行
          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并且拟发行的内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
          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类已发行在外股份的 20%的,不适用类别股东
          表决的特别程序。

                    第七章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六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
          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


                                  15
           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大会上即时决定的具
           体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七十条   董事会对前条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
           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与合
           理性。

           公司就董事会对前条授权事项的决策应依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机构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接受公司股东、监
           事会以及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
           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
           的媒体上公布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七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规则修改时,由
           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
           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