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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关联方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公告2024-10-30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关联方 2024 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 年 10 月 29 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
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
增关联方 2024 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经营业务,对
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关联方
发生的存款业务应纳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口径下关联交易管理。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增关联方 2024 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制定的
2024 年度新增关联方非活期存款预审批额度,本公司新增关联方的非活期存款
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如下:




                                    1
                                                                  单位:亿元


  序号                    关联方集团             2023年度发生额   2024年度预审批额

   1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5.21                65.00

   2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0.05                25.00

                       合计                                5.26             90.00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3.36%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应宇翔董
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
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
方。

    (二)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4.99%的股份,并向本行委派王君波
监事,属于本行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
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信泰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定价不优于对非关联方
同类交易的条件运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
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存款交易预审批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 1%以上,

                                       2
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该预审批额度按照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先由董事会风险
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批通
过后开始执行,客户当年额度内的存款累计发生额达到重大关联交易金额标准
时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当超过预审批额度时,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
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时,应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
宇翔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2024 年 10 月 25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
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
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
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
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
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
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联董事应宇翔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新增关联方 2024 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
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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