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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04-12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和议事效率,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参照《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
应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六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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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六人;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说明原因并公
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出
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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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
定的程序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按照上述独立董事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上述监事会提议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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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会议职责。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上述股东提议的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
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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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
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
项所提出的具体议案。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中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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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 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上述第(二)项的内容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待审议提
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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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
告并说明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地点
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
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者规范性意见的要求提供网络、电
视、电话会议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允许的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委托他人代理出席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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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其授权和其他相关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
程序。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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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按预定时间开始,在大会主持人宣
布开会后,应首先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
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后未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三十分钟内参加
会议的,其所持股份数不列入出席会议股份总数,该股东也不能
在此次会议上投票表决。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东
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时,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和提案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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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股东发表意见,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的时间,
以及每一股东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由股东大会规定。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时,应在会前进行登记,并在会
议规定的审议时间内发言,发言顺序按股东持股数多寡依次安
排。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发表意见的股东,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
报告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
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额。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
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三十五条 股东发表意见或对报告人提出质询,应当简明
扼要阐明观点,并不得超出会议规定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外,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认真负责地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
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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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其他所有提案应
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股东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未填、错填、字迹
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应严格遵
守相关规定。
    股东在进行会议登记并签到后离会未投票的,其他股东未投
票或因涂改等原因导致所投票无效时,其所持股份数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股份总数,其未投票或错投票的行为视为弃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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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所有计票、监票人应当在表决统计表
上签名。表决票和表决统计表应当与其他会议资料一并存档。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如
有)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
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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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书;
   (三)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七)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八)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十年。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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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
“不足”、“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则,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股东大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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