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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玲珑轮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
助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决策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董事会对战略决策委员
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并应于
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地点、主持人、
参加人;(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会议议程;(四)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五)附随议案材料、汇报材料及相关说明材料等。战略决策委
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则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
议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