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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珑轮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
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
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
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并
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地点、主持人、
参加人;(二)会议的召开方式;(三)会议议程;(四)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
人及联系方式;(五)附随议案材料、汇报材料及相关说明材料等。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
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