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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玲珑轮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1-25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广泛吸纳人才,实现可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
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由有提名权利的人员或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进
行审查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有提名权利的人员或
组织提出建议名单,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审查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或自行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候选人
进行资格审查,以提案形式明确选任意见、建议;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相关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并应于会议召
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三)会议议程;(四)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附随议案材料、汇报材料及相关说明材料等。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若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
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应当在
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保存,至少应当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