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包装: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12-20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4-059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14 号)批准,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数量为
142,740,286 股,发行价格为 4.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 697,999,998.54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6,989,488.47 元(不含增值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1,010,510.0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全部到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
验字第 240061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
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宝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 安徽宝钢制罐
上海宝钢 团结路支行(为 有限公司新建
包装股份 中国建设银行股 31050168364800004665 232,666,700.00 智能化铝制两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上海 片罐生产基地
宝钢宝山支行下 项目
属网点)
上海宝钢 交通银行股份有 贵州新建智能
包装股份 限公司上海宝山 310066603013008586618 104,700,000.00 化铝制两片罐
有限公司 支行 生产基地项目
柬埔寨新建智
能化铝制两片
上海宝钢 招商银行股份有
罐生产基地项
包装股份 限公司上海宝山 121903124310000 358,512,543.82
目、补充流动资
有限公司 支行
金及偿还银行
贷款
合计 695,879,243.82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金额尚未扣除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保荐机构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简称为“甲方”,银
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丽萍、吕丹、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
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
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简称为“甲方”,银行简称为
“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丽萍、吕丹、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
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
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简称为“甲方”,银行简称为
“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丽萍、吕丹、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或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
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
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
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