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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南矿业: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5-15  

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4-052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20         -               2024/5/21         2024/5/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4 月 1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规定,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票不享受利润分配权。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 48,271,626 股后
的总股份数 1,989,251,18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合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98,925,118.30 元(含税)。2023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
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因本次权益
分派无送转股份,所以送转比例为 0,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是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
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76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76)÷(1+0)=(前收盘价格-0.097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5/20        -               2024/5/21        2024/5/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不参与分配的股份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

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

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898-67482025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