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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丰林集团: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03-27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现状、发展目标、
股东意愿、当前及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境等
因素,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发展趋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结合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形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且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每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配,也
可以在中期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

   2、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或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1、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具体条件情况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净利润的 30%。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情况,
公司可以与现金分红同时或者单独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债务偿还能力、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情况拟定,注重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给予其合理回
报。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公司利润分配
具体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将通过公司网站、公众信箱或者来访接
待等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表决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审议程序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
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其内容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确需对股东回报规划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董事会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意见,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在研究论证后拟定新的
股东回报规划,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决定。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