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4-06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2024 年 11 月 2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中信大厦 8 层 818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887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88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43,188,708,646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35,611,671,26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7,577,037,37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本行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80.520760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6.394179 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4.126581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方合英董事长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行在任董事 10 人,出席 9 人,独立董事周伯文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2、本行在任监事 7 人,出席 6 人,监事孙祁祥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3、本行董事会秘书张青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5,610,647,823 99.997126 974,725 0.002737 48,720 0.000137 H股 7,575,713,971 99.982534 18,407 0.000243 1,305,000 0.017223 普通股合 43,186,361,794 99.994566 993,132 0.002300 1,353,720 0.003134 2 计: 2、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资本债券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5,609,257,757 99.993223 2,001,099 0.005619 412,412 0.001158 H股 7,446,367,980 98.275455 129,364,398 1.707322 1,305,000 0.017223 普通股合 43,055,625,737 99.691857 131,365,497 0.304166 1,717,412 0.003977 计: 3、 议案名称:关于发行金融债券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A股 35,608,730,037 99.991741 2,002,799 0.005624 938,432 0.002635 H股 7,446,367,980 98.275455 129,364,398 1.707322 1,305,000 0.017223 普通股合 43,055,098,017 99.690635 131,367,197 0.304171 2,243,432 0.005194 计: (二) 涉及重大事项,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数 5%以下 A 股股东1的表决情况 1 不含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关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 1 司 2024 年中期 2,345,817,890 99.956391 974,725 0.041533 48,720 0.002076 利润分配方 案》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2、3 为特别决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普通股股东授 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邢冬梅、傅卓婷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邢冬梅律师及傅卓婷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相关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4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 报备文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