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 14 点 00 分在浙江省杭州市 上城区迪凯城星国际 A 座 17 楼多功能厅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6,650,49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4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6,644,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2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5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7,09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 应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7,09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7,09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7,09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7,09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7,09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7,09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7,09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7,09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7,09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7,09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3,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20%; 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2.01 审议通过《选举孙斯薇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6,5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7%; 12.02 审议通过《选举周菡语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6,5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7%; 12.03 审议通过《选举史元晓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6,5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04 审议通过《选举刘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6,5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7%; 1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 审议通过《选举潘志彦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6,5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7%; 13.02 审议通过《选举谢会丽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6,5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7%; 13.03 审议通过《选举蒋浩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6,5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7%; 1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4.01 审议通过《选举贡云芸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6,5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7%; 14.02 审议通过《选举倪华兵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176,646,59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7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