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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花王: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4-03-08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4-026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公

告了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

通知书》(编号:渝证调查字 2021005 号),主要内容为因其涉嫌内幕交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详见公

司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14 号)。

    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先生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1】85 号),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发布的《关于

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107)。

    实际控制人肖国强先生于 2024 年 3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4】22 号),现就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

    “当事人:肖国强,男,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花王股份)董事长。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肖国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行为进行了立

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肖国强的要求我会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举行了听证

会,听取了肖国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肖国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 年 12 月初,花王股份时任董事长肖国强打算将“花王股份”“高送转”

事项提上工作日程。肖国强和董事会秘书李某斌商议后,安排李某斌向负责公司

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咨询“高送

转”事项,并让中泰证券汇总园林行业分红和转增股本情况,结合花王股份的情

况制定预案。李某斌随即与时任中泰证券保荐代表人的郭某杰联系,向其咨询上

市公司“高送转”的有关情况,并请郭某杰准备花王股份“高送转”相关方案。

    2016 年 12 月 6 日 15 点 49 分 58 秒,郭某杰给中泰证券深圳投资银行部副

总裁蒋某打电话,安排其准备花王股份“高送转”预案的相关资料。

    2016 年 12 月 26 日,蒋某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的 PPT 材料通过电子

邮件发送给郭某杰审阅。2017 年 1 月 7 日,郭某杰与肖国强、李某斌在花王股

份 4 楼会议室讨论花王股份“高送转”方案,初步确定送转方案为 10 送 15 股。

2017 年 1 月 8 日,郭某杰将《利润分配与转增方案》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李某斌

和花王股份证券事务代表肖某俊。

    2017 年 2 月 17 日,肖国强安排人员以大股东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花王集团)的名义向花王股份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提议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 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股本 15 股。2017 年 2 月 20 日,花王股份临时停牌。当天,花王集团将现金分

红从每 10 股派 0.6 元修改为每 10 股派 1.45 元并重新提交了《关于花王生态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提议及承诺函》。

    2017 年 2 月 21 日,花王股份发布连续停牌公告。当天,花王股份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2017 年 2 月 20 日花王集团修改后提交

的《关于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
案提议》。

    2017 年 2 月 22 日,花王股份发布《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拟以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5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

    花王股份筹划现金分红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信息属于 2005 年《证券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情形,属于内幕

信息。该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下午 4 点,公开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22 日,肖国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肖国强内幕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一)涉案账户开立、资金往来及控制情况

    1.账户开立情况

    “戴某武”证券账户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阳

中新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 40xxxxx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 A59xxxxx60 和

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xxxxx99。“吕某峰”证券账户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开立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正东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 51xxxxx42,下挂一个

上海股东账户 A66xxxxx49 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 01xxxxx68。“马某梧”证券账户

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开立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山东路营业部,资金账

号 10xxxxx01 , 下 挂一 个 上 海 股 东 账 户 A38xxxxx20 和 一 个 深圳 股 东 账 户

01xxxxx64。

    2.资金往来情况

    “戴某武”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戴某武农业银行 62xxxxx15 账

户。“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 2,000 万元资金来源于肖国强实际控

制的丹阳市延陵镇得惠五金商行丹阳农商行 32xxxxx72 账户。“吕某峰”证券账

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吕某峰招商银行 62xxxxx66 账户、“马某梧”证券账
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马某梧交通银行 62xxxxx96 账户,上述两个证券账户

交易“花王股份”总计 3,000 万元资金均来源于肖国强向镇江市京口区新民洲港

口产业园区文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文广农资社)的借款。两个证券

账户卖出“花王股份”后所得资金,有 1,483.24 万元转至文广农资社工商银行

11xxxxx34 账户、1,576 万元转至文广农资社总经理蒋某平工商银行 62xxxxx36

账户,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其余 931 万元资金转至肖国强实际控制的丹阳市延陵

镇得惠五金商行丹阳农商行 32xxxxx72 账户。

    3.控制关系

    上述三个账户系肖国强为买入“花王股份”借用的账户,三个账户的实际控

制人为肖国强,戴某武为操作人。上述三个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花王股份”的方

式均是网上委托和手机委托。网上委托 MAC 地址主要为 F04xxxxx36,系戴某武

使用的家用台式电脑;手机委托号码为 13xxxxx89,系戴某武使用的手机。

    (二)涉案账户交易“花王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戴某武”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403,839 股,成交

金额 19,958,514.60 元,2017 年 4 月 6 日卖出 100 股,“戴某武”证券账户交易

“花王股份”亏损 1,184,917.13 元;“吕某峰”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588,900

股,成交金额 26,628,009 元,敏感期后全部卖出,获利 9,293,029.33 元;“马某

梧”证券账户买入“花王股份”60,000 股,成交金额 2,996,674 元,敏感期后全

部卖出,获利 682,131.36 元。上述账户合计获利 8,790,243.56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花王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及其他材料、花王股份的公告、

相关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涉案电脑的 MAC 地址、相关人员询问笔

录、通讯记录、交易所违法所得计算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肖国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

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肖国强没收违法所得 8,790,243.56 元,并处以 26,370,730.68 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处罚决定仅涉及肖国强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