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 求,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包维义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候选人包维义先生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董 事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具有会计领域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未发现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我们同意提名包维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贾建军、倪宇泰、靳晓堂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