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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特科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24-11-06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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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

                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特科技”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北特科技决定注销以司法扣划方式取得的 20,178,807 股业绩承诺补偿股
份,导致实际控制人靳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靳晓堂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被动增加免于发出要约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简称的含义

    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3、北特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指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收购人:指靳坤先生;

    5、一致行动人:指靳晓堂先生;

    6、上海光裕:指上海北特光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光裕汽
车空调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7、本次收购:指因上市公司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的股份而减少股本,导
致收购人的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至 31.57%,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至
8.20%,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至 39.77%;

    8、《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9、《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10、《收购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3 月 20 日实施的《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6 号);

    11、《收购报告书》:指《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12、《报告书摘要》:指《上海北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收购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之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保证所提供之材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收购人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
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
实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收购
人部分或全部在《收购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
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
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
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收购人靳坤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靳晓堂先生的基本情
况如下:

    1、收购人靳坤先生

    靳坤,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 2323021958********,通讯地址为
上海市******,无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2019 年 1 月至今担任北特科技
董事长。

    2、一致行动人靳晓堂先生

    靳晓堂,男,中国国籍,公民身份号码为 2323021986********,通讯地址
为上海市******,无其它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2019 年 1 月至今担任北特科技
董事、总经理。

    (二)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收购报告书》等资料,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
(http://www.csrc.gov.cn)、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站 ( http://shixin.csrc.gov.cn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进行了查询,并与收购人进行了访谈。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注]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注:《公司法》已于 2023 年修订,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原《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的内容已变更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一)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前合计持有北特科技的股份比例为
37.53%,收购人系北特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2024 年 9 月 2 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已回购业
绩承诺补偿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北特科技回购
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 20,178,807 股,并相应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北特科技的总
股本由 358,704,975 股变更为 338,526,168 股,导致收购人的持股比例从 29.80%
被动增加至 31.57%,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从 37.53%被动增加
至 39.77%。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收购前持有股份         本次收购后持有股份
     股东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靳坤         106,884,100      29.80%     106,884,100      31.57%
    靳晓堂         27,748,755       7.74%      27,748,755       8.20%
     合计         134,632,855      37.53%     134,632,855      39.77%

    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
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仍为
北特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
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30%。”

    本次收购是由于北特科技回购注销业绩补偿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收购人的
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至 31.57%。本次收购前后,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符合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所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
的情形。




    三、本次收购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收购报告书》、北特科技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等资料,并
与收购人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收购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一)上市公司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1、2020 年 6 月 2 日、2020 年 6 月 19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上海光裕汽
车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相关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 年 8 月 13 日、2024 年 9 月 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已回购业绩承
诺补偿股份、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自然人,不涉及取得批准或授权程序。

    本所认为,本次收购已经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如本法律意见书所述,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要约方式被动增持上市
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已经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收购人的信息披露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交所网站的公开披露信息。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于上交所官网公开披露了《收购报告
书》《报告书摘要》等本次收购所需的相关公告文件,本次收购尚需收购人按照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本所律师查阅了《收购报告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
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在本次收购发
生之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




    七、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
格;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
次收购已经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收购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
碍;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
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违法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靳坤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
发出收购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姚思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