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4-03-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启航 联系电话:021-38032121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哲磊 联系电话:021-38677941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00 号)核准,
万盛股份于 2022 年 3 月非公开发行了 10,430.5939 万股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
额 149,261.8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47,525.62 万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22HZAA10085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于 2022 年 4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负
责万盛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
对万盛股份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2023 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开展
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1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1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 督导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
应的工作计划 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明
2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3 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并于 2023 年 12 月对万盛股份进行
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万盛股份未发生
4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万盛股份或相关
5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 当事人不存在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
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规情况;
6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三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
7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则的情况,均符合相关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
8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 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
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 公司的规范运行
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进行核查,审阅了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9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关文件,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完备,发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
2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机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10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事后审阅,公司给予了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密切配合,并根据保荐机构的建议对信息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披露文件进行适当的调整;不存在因信息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披露出现重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
11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或补充的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请
12
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况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13 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承诺的事项发生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保荐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机构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
14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
及时、准确地督导公司开展相关信息的披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露工作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15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3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16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
工作质量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根据法规要求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
的约定取得和检查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公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 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
17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施专户存储,募投项目调整及延期事项已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万盛股份 2023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万盛股份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 2023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陈启航、朱哲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2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