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4-03-26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履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
责,出席了年度内董事会等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董事会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陈良照先生:中国国籍,1972 年 7 月出生,硕士学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与高级会计师,长期从事鉴证、顾问、筹划、管理等财
税服务工作,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项目经理与行政管理部高级经理、
浙江天健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现任浙江天顾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泛城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潮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9 次、股东大会 6 次。本人均以通讯方式亲自
出席了 9 次董事会会议、3 次股东大会,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审阅会
议材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
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
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
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
格按照公司制订的相关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
作。报告期内本人共参与审计委员会 6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
对或弃权等情况。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独董专门会议,关于股权投资关联交易事项。本
人及时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自
身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关于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
各方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其在基金的份额比例,管理费用的确定及分配方式合理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双方拟签署的
《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
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为推进南钢股份与复星高科协议转让事项顺利进行,进一步保障公司股权结
构的稳定,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本人认为豁免公司控股
股东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
告》《2023 年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三季度报告》,准
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
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贯彻实施《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
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暂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
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对此事项,本人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
见。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改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董事进行了变更,本人认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任职资格
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相关制度标准,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
环境,薪酬的考核及制定程序完备合规。
2、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
针对股票期权事项,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股票期权行权
及注销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四、总结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
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的
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供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态度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
责的立场,进一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提升自身
专业水平,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等事项,在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独立董事:陈良照
2024 年 3 月 22 日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履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
责,出席了年度内董事会等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董事会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孟跃中先生:中国国籍,1963 年 5 月出生,博士,二级教授。1998 年度中
科院“百人计划”和“海外杰出人才”。国家“十四五”重大研发计划“催化科
学”领域总体专家、中山大学材料学院和化工学院双聘二级教授(2010 年)、中
山大学联创碳中和技术研究院院长、河南省科学院化学所首席科学家、郑州大学
二氧化碳化学研究院院长、“珠江学者”特聘教授(2010 年)。山东联创股份公
司首席科学家、万华化学讲席教授、广州金发科技股份和广东聚石化学股份独立
董事。中国动力与储能电池及材料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合成树脂协会降解塑
料专委会副会长、广东省低碳化学与过程节能重点实验室创室主任、广东省生物
分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始主任和中山大学环境材料研究所创始所长。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自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报告期
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1 次,已按时以通讯方式亲自出
席,依法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
序。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
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自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之日起,公
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独董专门会议,关于股权投资关联交易事项。本
人及时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自
身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关于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
各方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其在基金的份额比例,管理费用的确定及分配方式合理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双方拟签署的
《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
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四、总结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
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的
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供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态度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
责的立场,进一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提升自身
专业水平,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等事项,在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独立董事:孟跃中
2024 年 3 月 22 日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履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
责,出席了年度内董事会等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董事会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曹志龙先生:中国国籍,1975 年 4 月出生,硕士,一级律师。曾任上海市联
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书记、主任。现任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
记、主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董事;上海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
中共上海市律师行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兼任全国律
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理事,
上海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工商联执委,黄浦区工商联副主席,黄浦区
法学会副会长,黄浦区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黄浦区人大代表。兼任华东政法大
学特聘教授,上海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咨询会委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涉外法律服务团成
员,上海市民法典普法宣讲团成员,司法部法治督察律师人才库成员,最高人民
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
员(第一批),黄浦区委和区政府法律顾问,上海外滩社区基金会监事长等。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自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报告期
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1 次,已按时以通讯方式亲自出
席,依法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
序。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
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自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之日
起,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 1 次,未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严格按照公
司制订的相关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针对
召开的审计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独董专门会议,关于股权投资关联交易事项。本
人及时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并于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充分发挥自
身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关于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设立临海复星万盛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
各方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其在基金的份额比例,管理费用的确定及分配方式合理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双方拟签署的
《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董事会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
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四、总结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
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的
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供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 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态度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
责的立场,进一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提升自身
专业水平,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关联交易、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对
外投资等事项,在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为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独立董事:曹志龙
2024 年 3 月 22 日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期间,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了年度
内董事会等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
本人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中相关职务。
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陈传明先生:中国国籍,1957 年 9 月出生,经济学博士,管理学教授、博
导。曾任南钢股份、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新莱洁净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京大学教授兼任中国企业管理
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9 次、股东大会 6 次。本人以通讯方式亲自出
席了离任前公司召开的 8 次董事会会议、3 次股东大会,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
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
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制
订的相关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期内
本人共参与审计委员会 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自本人离任前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为推进南钢股份与复星高科协议转让事项顺利进行,进一步保障公司股权结
构的稳定,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本人认为豁免公司控股
股东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
告》《2023 年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三季度报告》,准
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
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贯彻实施《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
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暂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
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对此事项,本人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
见。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改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董事进行了变更,本人认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任职资格
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相关制度标准,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
环境,薪酬的考核及制定程序完备合规。
2、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
针对股票期权事项,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股票期权行权
及注销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四、总结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
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
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供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陈传明
2024 年 3 月 22 日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期间,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出席了年度
内董事会等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
本人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中相关职务。
现将本人 2023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卜新平先生:中国国籍,1978 年 2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
师,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0 月担任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
院项目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5 年 9 月担任中国化工信息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院
副院长,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0 月担任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化工新材
料专委会副秘书长,现任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化工新材料专委会秘书长,
华融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
大庆华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9 次、股东大会 6 次。本人以通讯方式亲自出
席了离任前公司召开的 8 次董事会会议、2 次股东大会,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
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
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制订的相
关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期内本人共
参与提名委员会 1 次,战略委员会 1 次。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
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自本人离任前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为推进南钢股份与复星高科协议转让事项顺利进行,进一步保障公司股权结
构的稳定,2023 年 3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本人认为豁免公司控股
股东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
告》《2023 年一季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三季度报告》,准
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
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贯彻实施《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
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暂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
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对此事项,本人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
见。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改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董事进行了变更,本人认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
序合法有效;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任职资格
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制定的薪酬方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相关制度标准,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
环境,薪酬的考核及制定程序完备合规。
2、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2023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
针对股票期权事项,本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股票期权行权
及注销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生
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四、总结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
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
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供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卜新平
2024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