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开展应收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本次无追索权应收款保理融资,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且收回全部应收款金额。有利 于公司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支持公司业务的 开展。本次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对公 司业务独立性没有影响。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董 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予以回避。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贝政新、杨俊、张浩 2024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