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开展应收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应收款保理融资有利于公司资金周转及现金流管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上市公司业务的独立性。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时,关联董事按规定进行了回避。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贝政新、杨俊、张浩 2024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