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5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4 释义 ......................................................................................................................4 一、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8 三、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解锁事项 ...............................................................9 四、 结论意见 .............................................................................................13 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调整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与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以下合称“本次激励计 划调整及解锁”)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 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 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 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 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 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 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中科曙光、公司 指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划 《公司激励计划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草案)》 计划(草案)》 《公司股权激励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考核办法》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 本次解锁 指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 年修订) 《股权激励管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指 办法》 员会令第 148 号) 元 指 人民币元 4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解锁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就其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解锁的履行的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 2021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 司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 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 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1 年 4 月 19 日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 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 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中 科曙光<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科曙 光<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 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同时披露了《中科曙光关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法律意见书 5. 2021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同意将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4.65 元/股调整至 14.51 元/股。独立董事 对上述价格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毕首次授予 1,244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合 计 510 人。 7. 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对首次 授予中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 17 名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 计 44.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审核, 并出具《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 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0.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司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提 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发表了《中科曙光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6 法律意见书 11.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议案》,同意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股票授予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即授予价格由 13.61 元/股调整为 13.45 元/股;同意对 17 名离职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4.51 元/股调整为 14.35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 价格调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2. 2023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审核, 并出具《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3. 2023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本 次调整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72 名激励对象 获授的 3,800,61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 14. 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毕离职激励对象 43.5 万股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 15.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7 法律意见书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回购注销 315,090 股限制性股票。 16. 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符合解除限售标准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同意根据分红实施方 案,调整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调整及解锁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的约定。 二、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1.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 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 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2022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拟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463,168,974 股为基数(具体分配时以公司截止至股权登记日的实际股本总数为 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60 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 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拟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464,013,974 股为基数(具体分配时以公司截止至股权登记日的实际股本总数为 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20 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 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8 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拟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的总股本 1,464,013,974 股为基数(具体分配时以公司截止至股权登记日的实际 股本总数为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 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 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拟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 股本 1,463,578,974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户中已回购的股份 784,041 股,实际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数为 1,462,794,933 股为基数(具体分配时以公司 截止至股权登记日的实际股本总数为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70 元人民币 现金红利(含税)。 2.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结果 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3 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的回购价格 由 14.51 元/股调整为 13.88 元/股,预留部分授予股票的回购价格将由 13.45 元/ 股调整为 12.98 元/股。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主要系因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而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 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主要系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而 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的约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调整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解锁事项 1. 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9 法律意见书 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 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 的 33.0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 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 33.00%。 根据《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结果公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 2021 年 6 月 25 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届满;根据《曙 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为 2022 年 6 月 14 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届满。 2. 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已达成说明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 法律意见书 解除限售条件 已达成说明 公 司 2021 年 净 利 润 120,627.07 万 元 , 净 资 产 1,268,800.39 万元。相比 2019 年净利润增长 103.20%,净 资产收益率 9.94%。对标企 业 2021 年相比 2019 年的净 利 润 增 长 率 75 分 位 值 为 55.96%,净资产收益率 75 分位值为 6.56%,公司不低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1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1 年 例为 8.72%。上述指标满足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5%,且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满 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足解除限售条件。 2021 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公 司 2022 年 净 利 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19 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2 年 159,661.79 万 元 , 净 资 产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5%,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且 1,701,716.75 万元。相比 2019 上述指标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年净利润增长 168.96%,净 2022 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 资产收益率 11.12%。对标企 业 2022 年相比 2019 年的净 利 润 增 长 率 75 分 位 值 为 -16.51%;净资产收益率 75 分位值为 4.35%,公司不低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2022 年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为 8.50%。上述指标满足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 4、根据公司制定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称“《考 核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全体激励对象每个 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 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 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 绩效考核报告,首次授予的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 460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 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具体安排如下: 果为 B 以上,解除限售比例 100%;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 考核结果 A B C D 核结果为 C,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 100% 100% 60% 0% 60%。预留授予的 52 名激励 比例 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B 以 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A/B/C 档,则考 上,解除限售比例 100%;2 核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 C,解除限售比例 60%。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档,则考核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为“不合格”,其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3. 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及其解锁数量 11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461 人,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3,702,6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25%,具体如下: 已获授予限 本次可解锁 本次解锁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 占已获授予限 量(股) 数量(股) 制性股票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1 任京暘 高级副总裁 60,000 19,800 33.00% 2 翁启南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60,000 19,800 33.00% 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20,000 39,600 33.00%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1,140,000 3,663,000 32.88% (共 459 人) 合 计 11,260,000 3,702,600 32.88%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54 人,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379,5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03%,具体如下: 已获授予限 本次可解锁 本次解锁数量 职务 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 占已获授予限 量(股) 数量(股) 制性股票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170,000 379,500 32.44% (共 54 人) 合 计 1,170,000 379,500 32.44% 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 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其解锁 对象、解锁数量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均已经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权 12 法律意见书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约定。公司本次解锁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次解锁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调整及解锁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 励计划(草案)》的约定;(2)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主要系公司实施利润分配而 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 计划(草案)》的约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激励计划调整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不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公司本次解锁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就本 次解锁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