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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福天: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21  

证券代码:603028         证券简称:赛福天      公告编号:2024-047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417 元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6/26       -          2024/6/27     2024/6/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287,040,000 股,扣减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423,900 股,即 285,616,1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 每 10 股 派发现金 红利 0.3417 元(含税),共计 派发现金 红利
9,759,502.14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是
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因此: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85,616,100×0.03417)÷287,040,000≈0.03400 元/股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400)÷(1+0)=(前收盘价
格-0.0340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现金红利发放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日
        A股           2024/6/26       -          2024/6/27     2024/6/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苏州吴中融泰控股有限公司、杰昌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
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41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
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075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
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07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
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417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1021872

特此公告。
                                         江苏赛福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