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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全筑: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01-10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
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全筑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
负责。 专门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设召集人一名,由一名独立董事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一名独立
董事担任。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召集人一名,由一
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委员会指定的具体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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