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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全筑:关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2024-04-17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函【2024】0306 号



关于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

称《编报规则第 15 号》)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事
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1.关于全筑装饰出表及其他应收款。前期公告显示,因控股子

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全筑装饰)被债权人申请破
产清算等事项,公司 2022 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3 年年报显示,全筑装饰于 2023 年 4 月 4 日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
清算申请,公司不再将全筑装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因此确认投

资收益 2.25 亿元。截至 2023 年末,公司对全筑装饰应收款项共 7.57

亿元,计提坏账准备 3.41 亿元。2024 年 4 月 2 日,全筑装饰重整计

划被法院裁定批准。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子公司重整情况、股权结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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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构成等情况,说明公司不再将全筑装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2)对全筑装饰大额应收

款项的形成原因及款项性质;(3)结合全筑装饰信用状况、债权清
偿安排及清偿能力等,详细说明计提减值的主要依据和合理性,是

否存在减值计提不充分的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2.关于债务重组收益。2023 年度,你公司因执行《重整计划》

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金额 3.34 亿元。其中,根据公告及重整计划,部
分普通债权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债权人在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

后,实际已受偿债权金额按照其根据信托计划已获分配的信托利益
确认。

    请公司补充披露:(1)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底层资产的具体情
况,包括资产类别、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评估依据及定价合理性

等;(2)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普通债权金额及对应偿债的会计
处理;(3)补充披露债务重组收益的计算过程、确认时间及依据,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3.关于应收款项。年报显示,截止 2023 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价

值 4.35 亿元,其中根据重整计划划入信托计划用于清偿债务的应收
账款余额 3 亿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60.79%,对恒大集团及其关联

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2.28 亿元,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65%。
    请公司:(1)结合信托计划的具体安排,说明对该部分应收款

项未予以终止确认的依据及合理性,同时结合欠款方偿债能力说明

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审慎;(2)结合可比公司案例等,说明对

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按照 65%计提坏账准备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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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审慎。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4.关于持续经营能力。年报显示,公司 6 家主要控股参股公司

中 3 家子公司 2023 年末净资产为负值。其中上海全筑木业有限公司
及其子公司上海全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被债

权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其破

产清算。

    请公司补充披露:(1)与 3 家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 3 家子公司
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并结合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事项,说明如

后续被执行破产清算,是否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大额损失,请充分提
示相关风险;(2)结合上述子公司主营业务及经营情况,说明相关

子公司净资产为负,甚至面临破产可能性,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
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5.关于大股东情况。公告显示,2023 年公司确定大有科融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有科融)及相关方组成的联合体作为重整投

资人,大有科融指定大有科融(北京)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作为

重整产业投资人,其持股比例 7.91%,与实际控制人朱斌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合计持股 18.67%。重整计划显示大有科融间接控股股东大
有数字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有公司)在产业园区开发等

方面经验丰富,拟借助其拓展新业务。公开资料显示,大有公司 100%
股权于 2024 年 2 月被股东挂牌转让。

    请公司向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1)大有公司股份挂牌转让

进展,并结合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和主要条款,说明上述股权变更

事项对相关方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具有较大影响;(2)上述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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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对公司新业务开展是否 并充分提示风险。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 2 号》《编报规则第 15
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

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 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 10 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

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
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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