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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4月)2024-04-12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则
以及《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本着集中管理的原则,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
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
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
得有下述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
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
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鉴证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

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
现金管理。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
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
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
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
投向的议案,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

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
人意见。
    第三十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
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
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东莞
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有
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