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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2024-04-12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
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东莞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分为非职工代表监事和职
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得低于监事会总人数的 1/3。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等民
主方式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
主席可以指定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保管监事会印章和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
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
    (2)检查公司的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审议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进行的修改或变更;
    (7)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8)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9)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10)列席董事会会议;
    (11)《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
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
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协助监事会主
席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书面方式、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发出通知的日期;
    (2)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可单独或联合提出议案。
    第十三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四条所列
各项。
    第十四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十五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
提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临时会议予以审议;
    (2)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3)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
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 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
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会议授权
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
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
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1)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会议出席情况;
    (5)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6)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7)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
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
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或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年限自本次会议结束后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所称“签名”、“签字”包括本人手写签名和经公司认可
的且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性的电子签名,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规定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和修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