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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重大经营与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4月)2024-04-12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经营
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
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
化、投入产出效益化。
    第三条 公司各专业部门及总裁办公会议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能机构,
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
    总裁办公会议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机构,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
论证、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或提供、接受服务等重大合同事项;
    (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经营或投资事项。
    本条第(一)项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给他人的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本条第(二)项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其他规定的事项按照其规定执行。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
制度执行。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项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以下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
工程等合同为特别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等事项,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2)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事项,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3)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合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以下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
工程等合同,金额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形,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发包建筑工程等事项,合同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2)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事项,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以下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
工程等合同,金额未达到本条第(一)、(二)款所述的情形,由总裁审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如取得土地使用
权、特许经营权)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但公司认为该等合同对公司生产经营活
动具有重大影响的,参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七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事项中除第(一)项外,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
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经过审计、评估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务的债务以及第四条第(一)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事项中除第(一)项外,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规则。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
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规则。
    第十一条 交易仅达到第八条第(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免于将该项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交易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提供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出
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离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
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离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12 个
月。
    交易虽未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但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
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的审计或者资产评
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或投资协议约定可
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应缴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规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则对投资项目的权限和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该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
的业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查、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
其他有关资料报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同时,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项目,应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组织有关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
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项目有明
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
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
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
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
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
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八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总裁室应编制项目可
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依据其工作
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实施的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以其
累计数额计算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
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长及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的重大经
营及投资项目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经营
及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议所做出的重
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
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
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总裁、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
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
行内部审计,并向总裁、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
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总裁并提出审结申请,由总裁、财
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
情况,总裁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中,如因有关决策人员
的重大失误、恶意或者舞弊等行为给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参与决策
的有关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不存在重大失误、恶意或
者舞弊行为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的执行过程中,相关执行人员出现重大
失误或违背重大经营及投资的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该相
关执行人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总裁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
报告或财务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
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
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舞弊、
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
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
受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
审计或公司聘请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公司可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
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