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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立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2-17  

证券代码:603038                证券简称:华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7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2 月 1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总部二 13 号汇
    富中心 9 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8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99,875,24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44.7491
    注:因谭洪汝先生及其配偶谢劭庄女士与安徽洪典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已生效,谭洪汝先生及谢劭庄女士合计持有的
45,487,552 股未计入本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何全洪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次会
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其中董事何全洪先生、孙媛媛女士、独立董
   事薛玉莲女士、黄卫祖先生、张冠鹏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其中监事陈晨女士、张子凌女士以通讯方式
     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长、总裁何全洪先生;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孙伟先生;董事、
     财务总监孙媛媛女士出席会议;副总裁卢旭球先生、副总裁王堂新先生列席
     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99,416,868      99.5410          223,170       0.2234      235,211       0.2356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续聘 2024
 1      年度审计机构      1,308,631          74.0590      223,170      12.6298     235,211       13.3112
        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照旭律师、毛娅婷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7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