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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7-05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聘任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选择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
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
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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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该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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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
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
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亲自出席,独立董事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事先审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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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
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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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适用。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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