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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鹿山新材: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23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七月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www.junhe.com
           传真: (1-888)   808-2168                传真: (1-888) 808-2168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未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
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前
述问题之外的任何其他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
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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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以及于2024年7月5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和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
年7月22日15:00在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北路22号公司301会议室召开;除现场会
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9:15—15:00。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四)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47,52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924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
票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6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63,7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71%。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386,6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9213%。

    (四)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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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
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
所律师共同负责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

    (二)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
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向下修正“鹿山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9,350,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反对股数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
弃权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9,360,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5%;反对股数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弃权股数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9,359,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股数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弃权股数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9,360,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3%;反对股数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弃权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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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9,360,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3%;反对股数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弃权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6.   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9,360,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3%;反对股数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弃权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7.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9,360,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3%;反对股数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弃权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8.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9,359,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股数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弃权股数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9.   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9,359,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股数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弃权股数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0. 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9,358,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3%;反对股数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弃权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9,360,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63%;反对股数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弃权股数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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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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