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23
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3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7 月 22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 113 号浙江嘉
华特种尼龙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587,079,953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65.9294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长施清岛先生通过线上视频方式
主持并完成了全部议程。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全部高管的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86,682,891 99.9323 395,000 0.0672 2,062 0.0005
2、 议案名称: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86,681,491 99.9321 395,000 0.0672 3,462 0.0007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86,681,491 99.9321 395,000 0.0672 3,462 0.0007
4、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87,076,391 99.9993 1,500 0.0002 2,062 0.0005
5、 议案名称: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587,067,291 99.9978 9,200 0.0015 3,462 0.0007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789,524 66.5374 395,000 33.2887 2,062 0.173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2 788,124 66.4194 395,000 33.2887 3,462 0.2919
限 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 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
3 788,124 66.4194 395,000 33.2887 3,462 0.2919
限 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
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1
年 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4 1,183,024 99.6998 1,500 0.1264 2,062 0.1738
部 分 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
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 于 减少注册资本暨 修
5 1,173,924 98.9329 9,200 0.7753 3,462 0.2918
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均获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 1、2、3、4、5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会议议案 1、2、3、4、5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嘉炜、周良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3 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