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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检集团: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03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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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4 第 000881 号

  致: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
  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的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
  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
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股东大会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和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
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 日 14 点 0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 1 号国检
集团八层第七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朱连滨主持,公司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
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行使表决权。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1 月 26 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股东代理人合计 1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17,770,186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
代理人合计 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553,823,9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68.8913%。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
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按规定的程序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进行合计
统计。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逐项表决了以下议
案: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 杨槐

    同意553,211,63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8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25,60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9.8534%。
    (2)尹美群

    同意553,211,63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8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25,60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9.8534%。
    (3)秦永慧

    同意553,211,63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8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25,605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99.8534%。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侯涤洋

    同意553,819,99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992%。
       (2)朱连滨

       同意553,819,99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992%。
    (3)陈璐

    同意553,819,99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992%。
    (4)佟立金

    同意553,819,99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992%。
    (5)解晓宁

    同意553,211,63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894%。
    (6)李桂金

    同意553,211,631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8894%。
    3.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1)杨京红

    同意553,819,99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992%。
    (2)王健

    同意553,819,99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992%。
    (3)刘登林

    同意553,819,999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99.9992%。
    4. 《关于董事和监事津贴的议案》

    同意553,823,998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00.0000%;反对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0000%;弃权0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0.0000%。
    注:本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三)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主持人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