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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检集团:国检集团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19  

证券代码:603060                 证券简称:国检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0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5       -              2024/6/26        2024/6/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03,928,54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0,039,997.48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5       -              2024/6/26        2024/6/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咸阳陶瓷研

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共计四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

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2 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

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 0.1008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2 元,扣税 0.011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

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08

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2 元,扣税 0.0112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2 元派

发。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国检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167917



    特此公告。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