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检集团:国检集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4-09-27
股票简称:国检集团
股票代码:603060
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二四北京
股票简称:国检集团
股票代码:603060
目 录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 3 -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 4 -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 - 5 -
议案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董事长全权办
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
6-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10 -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须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中
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相关规定,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和议事效率,特制定会议须知如下,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
共同遵守:
一、本次会议设立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为提高会议议事效率,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要求
发言的或就有关问题在现场会议提出质询的,应向大会秘书处报名,
并填写股东发言征询表,经大会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本公司董
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问题予以回答。
三、股东表决时,应准确填写股东姓名及持有股数,在表决
票所列每一项表决事项下方的“同意”“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
以“√” 为准;若不选则视为“弃权”,多选则视为“表决无效”,
发出而未收到的表决票也视为“弃权”。
四、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为维护其他广大股东的利益,公
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
五、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
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六、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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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4:00
会议地点:北京朝阳管庄东里 1 号国检集团八层第七会议室
会议议程:
一、宣读会议须知
二、确定计票人和监票人
三、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董事长全权
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
案
(二)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四、股东发言及答疑
五、股东对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六、宣读表决结果
七、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宣读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
八、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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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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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董事
长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提高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效率,保证本次发行有关事项的顺利
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在董事会获授权后
进一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
下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和
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
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方式
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数量、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转股相关条款、赎回条款、回售条款、票面利率、评级安排、
担保事项等增信手段、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
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
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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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申报事
宜,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根据监管
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
料。
(三)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
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
报批、登记、备案、撤回、中止、终止等手续,签署与本次
发行相关的以及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
要文件。
(四)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相关监管部门
另有要求的情形外,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
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
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
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利用公司自筹资金
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
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
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五)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转
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公司注册资
本变更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或其他与此相关的其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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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事宜。
(六)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事宜。
(七)如证券监管部门在本次发行前对可转换公司债券
政策有新的规定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证
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或者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
案作相应调整,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
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
(八)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
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
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
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
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
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
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
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
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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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外的其
他事项;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
行动,决定或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本次可转债相关事项办理完成日。请予以审议。
国检集团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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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拟对《募集资金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请予以审议。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 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1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
2
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 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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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通过公开发行
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
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
的资金。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
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 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3 或用作其它用途。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新增】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
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 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
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意意见: 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4 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 ……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
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披露义务。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经履行审议程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经履行审议
5 序后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程序后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
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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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 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
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
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
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等; 计划等;
……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
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五)已归还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五)已归还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
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6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
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
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及时公告。 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 ……
7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
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 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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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 容: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
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
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 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
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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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涉及关 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 变更。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和信息披露义务。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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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说明; 的说明;
…… ……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 第三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
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 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10 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须在提交董事 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须在提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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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 因;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
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
…… 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
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 第三十一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
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 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募投项目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 其他募投项目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11 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 经独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
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董事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 ……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 第三十二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下条件:
(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的意见; (一)保荐人、监事会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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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净额 10%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
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 金净额 10%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
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立董事、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
…… 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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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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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项报告》”)。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
…… 资金专项报告》”)。
……
国检集团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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