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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海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2024-03-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24/F、31/F、41/F、42F, Tequbaoye Buli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三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 GLG/SZ/A3697/FY/2024-136


致: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通”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员
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
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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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
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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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释     义............................................................................................................................ 4

正文................................................................................................................................ 5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5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8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 10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10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0
七、结论意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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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全称

 金海通、公司、上市公司     指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
                            指
 持股计划、本计划                计划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股计划(草案)》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监管指引》               指
                                 规范运作》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浩、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律师彭瑶、张韵雯

                                 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津金海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
                                 律意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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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公司系由天津金海通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依法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经中国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 2022 年第 126 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3]83 号)核准以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天津金海通
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上证公告(股票)
[2023]13 号),公司股票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
简称“金海通”,股票代码 603061。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持有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201160587336021 的
《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化道 8 号 A106
     注册资本            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崔学峰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自动化控制系统装置制造;电子元器件加工;半导体设备、机电一体
                         化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电子元器件、机械设备、机械配件、
     经营范围
                         通讯设备批发兼零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机械设备租赁。(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2 年 12 月 24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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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4 年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所律师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
指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
如下:

     1、根据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
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监管指
引》第 6.6.1、6.6.2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监事会意见等
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
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监管指引》第 6.6.4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
的要求。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
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及《监
管指引》第 6.6.1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系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有参加对象
必须在公司(含分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
公司聘任;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09 人,其中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8 人,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
额根据实际缴款情况而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
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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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
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点及《监管指引》第 6.6.5 条第一款第(二)项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的相关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五)项第 2 点及《监管指引》第 6.6.5 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员工持股计
划的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24 个月,
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
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
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股票锁定期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点的相关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计份额不超过
68.92 万份,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
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得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员工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
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点关于员工持
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为自行管理模式,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
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
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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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

     10、公司已经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就《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监事会己就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发表了审核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
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1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
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
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及《监管指引》
第 6.6.5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1、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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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2024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十
一)项的规定。

     3、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
监事会认为:《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公司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利
于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综上,监事会同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事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及《监管指引》第 6.6.4
条第三款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二部分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
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经按照《试点指导
意见》《监管指引》的规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审议
程序,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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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拟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
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8 人,前述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
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时应
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
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合法合规,
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已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天津金海通
半导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天津金海通半导体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
议等相关文件提交公告,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及《监管指
引》第 6.6.4 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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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尚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经按照《试点指导
意见》《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解散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公司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的规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合法合规,符合《试点指导意
见》的相关规定;

     6、公司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就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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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津金海通半导体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马卓檀                      经办律师:     彭 瑶
                                                         张韵雯




                                                       202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