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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麦加芯彩: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01-04  

      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
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
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1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独立董事及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
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
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
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
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2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
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
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
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3
    第十七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
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
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
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
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
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前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前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
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
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
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三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
业敏感信息的,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
露。




                                    6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
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变更。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
说明。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
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如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




                                    7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从业符合《证券法》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
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
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
期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相关定期报
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
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未在 2 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
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


                                   8
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复牌。未在 2 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
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前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
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
变动的主要原因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露
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9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
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规则第四十六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
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
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
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
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10
    第五十二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
会应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
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
当披露业绩预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
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
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
    (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12
    第五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
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13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六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1.负责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
内容编制临时报告;独立董事意见直接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审
核后公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4.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二)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
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3.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上交所审核,经审核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
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对外
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六十五条   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负责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14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
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六十七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
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
规范的有效实施;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六)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
息;
    (八)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
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九)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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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六十九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十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四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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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
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
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
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
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处
分。情节严重者,可以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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