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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望电气: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4-01-04  

  证券代码:603063          证券简称:禾望电气         公告编号:2024-002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28,617,57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生效,目前暂无
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已就丁文菁
女士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
理,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取得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禾望电气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2-058)。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
(2022)粤 03 民辖 375 号的《民事裁定书》,本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禾
望电气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

    公司对诉讼标的金额进行了更正补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禾望电气关于涉及诉讼进展更正补充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9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
(2022)粤 03 民初 7385 号的《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该
《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丁文菁应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禾望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所得收益款 6,926,365.51 元(计算方法后文附注);

    2、被告丁文菁应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
发布向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道歉声明(内
容须经法院审核);

    3、驳回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684,887.85 元(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
缴),由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48,005 元,由被告丁文菁负担
36,882.85 元。本案保全费 5,000 元(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
由被告丁文菁负担。原告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退还上述诉讼费 41,882.85 元。被告丁文菁应于《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 41,882.85 元,逾期不缴,则依法强制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生效,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4 日




    附注:关于所得收益计算从《民事判决书》中摘取的原文内容如下:

    鉴于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对此具体规定,且市场也没有通行的做法,本院结
合本案实际情况,参考证券监督部门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中计算内幕交易收益时
采用的“虚拟成本法”等方法,酌定以丁文菁应启动回购程序最后 1 日即原告发
布公告之日(2021 年 9 月 18 日)起第 10 个交易日(2021 年 10 月 12 日)的均
价为基准价,与被告超比例减持年度所卖出的减持均价比较,计算出所得收益为
6,926,365.51 元 [(超比例减持年度所得股票额 75,744,958 元/卖出股数 3,065,200
股-2021 年 10 月 12 日成交额 91,840,000 元/2021 年 10 月 12 日成交量 4,282,700
股)×超比例股数 2,120,200 股]归入原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