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望电气: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2024-08-15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搜寻合格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研究制定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
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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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第三、四、五条之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
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
的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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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整理初选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家庭等
情况;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 主任委员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将资格审查通过的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及意见提交董事会;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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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内通知(以书
面、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全体委员。经委员会全体委员
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履行职责的,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的会议。提名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
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如有关事项需列席的非董事会成员回
避,则会议主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
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费用支出:
(一) 委员会每年可以有经费预算,经董事会审批后,从公司董事
会经费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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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员会委员用于调研和会议的各项费用比照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标准实报实销;除此之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支
付。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
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
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
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
重新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
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
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
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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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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