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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望电气: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2024-08-15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搜寻合格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研究制定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

         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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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第三、四、五条之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

         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

                的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其他应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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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
            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整理初选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家庭等
                    情况;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   主任委员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将资格审查通过的候选人的相关材料及意见提交董事会;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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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于会议召开前 2 日内通知(以书
           面、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全体委员。经委员会全体委员

           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履行职责的,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遇特殊情况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的会议。提名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
           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如有关事项需列席的非董事会成员回

           避,则会议主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
           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费用支出:

           (一) 委员会每年可以有经费预算,经董事会审批后,从公司董事

                  会经费预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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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委员会委员用于调研和会议的各项费用比照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标准实报实销;除此之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支
                  付。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
           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
           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

           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
           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
           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
           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
           重新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
           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
           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

           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
           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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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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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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