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望电气: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2024-08-15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议事规则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监督和核查以及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
独立董事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
独立董事担任且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主任委员由
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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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
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
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第三、四、五条之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可以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
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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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财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决议呈报董
事会讨论:
(一)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二)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三) 公司财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以书面、电
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全体委员。经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
行职责的,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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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一名委员不能同
时接受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如有关事项需列席的非
董事会成员回避,则会议主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
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
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
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
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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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负
责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
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
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初稿,审阅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
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
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由审计委员会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
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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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
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
相关当事人签字,同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并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
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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