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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望电气: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2024-08-15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议事规则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
         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监督和核查以及内、外部审计
         的沟通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
         独立董事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
         独立董事担任且必须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主任委员由
         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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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
             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
             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
             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第三、四、五条之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可以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
             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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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财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决议呈报董

           事会讨论:

            (一)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二)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三) 公司财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临
            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会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以书面、电
            子邮件、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全体委员。经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
            行职责的,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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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一人一票;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一名委员不能同
           时接受两名以上其他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如有关事项需列席的非
           董事会成员回避,则会议主持人应指示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

           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

           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
           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
           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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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师事务所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负
           责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
           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
           公司财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初稿,审阅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应保持与年审会计师的及时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会计
           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
           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由审计委员会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
           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
           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
           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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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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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公
          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
          相关当事人签字,同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并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
          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

           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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