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望电气: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2024-08-15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八 月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与通知............................................................. - 2 -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 4 -
第四章 附 则........................................................................................................... - 6 -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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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与程序,确保监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
效地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禾望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
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至少要有 1 名职工代表监
事。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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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第五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监事
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第八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十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董事会会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通过了违反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
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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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
不予改正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
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系人,由监事会联系人汇集分类整理后书面送交监事会
主席审阅,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监事会主席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
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所提议案不属于监
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议案内容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范围;
(二)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 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送达。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主席及
公司章程决定。会议通知经主席签发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
好会议准备。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正常情况下应提前十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议
时应至少提前 2 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必要时送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要求出席会
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
发出通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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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理由。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讯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
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
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
容、权限和有效期。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
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可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
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或其
他书面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
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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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监事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会议记录完成
会议决议的有关文件,呈监事会主席签发;如会议决议需由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则
应将有关决议文件发送至各执行单位。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
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及记录人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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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
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
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
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自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后由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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