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2024-10-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迁联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位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宿迁联
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3 号),宿迁
联盛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9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85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841.50 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46,662.71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0298 号),验证募集资金
已全部到位。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如下:
1
单位:万元
截至 2024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年 9 月 30
序 预计投资规 拟投入募集
项目名称 日募集资 日募集资
号 模 资金数额
金累计投 金累计投
入金额 入比例
年产 12000 吨光稳定剂、
5000 吨阻聚剂及 15000 吨
1 100,000.00 46,662.71 34,598.04 74.14%
癸二酸二甲酯系列新材料
项目
合计 100,000.00 46,662.71 34,598.04 74.14%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
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具体
情况如下:
序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 延期后项目达到预
项目名称
号 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年产 12000 吨光稳定剂、5000 吨阻聚
1 剂及 15000 吨癸二酸二甲酯系列新材料 2024 年 12 月 2025 年 12 月
项目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受社会宏观经济等不可抗力的影响,现场施工建设、工人进出园区、材料设
备供应和运输等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募投项目整体施工进度晚于预期。2023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 2024 年 12 月。
2024 年,公司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审慎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在全球宏观经
济不振、化工行业景气度下行等环境下,国内外竞争态势进一步加剧,综合考虑
产品价格走势、现有产能利用情况等因素,公司放缓了募投项目的建设投入进度,
因此无法在前次调整的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结合当前市场的总体环境、募投项目的实
施情况和投资进度,经审慎研究,在保持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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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不变的情况下,拟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 2024 年 12 月再次
延期至 2025 年 12 月。
(三)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
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以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后能够按期完成:
1、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
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2、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管理,定期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督,确保募投项目进度、
质量可控,保障项目按期完成。
三、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
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
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
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宿迁联盛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宿迁联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结合实际情
况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延期事宜不涉及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对宿迁联盛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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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系第二次延期,保荐机构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募投项目实
施进度不及预期,募集资金较长时间无法产生效益的风险。同时,保荐机构提请
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应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环境及产
品供需等因素下,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如项目可行性发生变化,公司应当
对项目的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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