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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股份:振华股份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08-14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ZHHX/GD—ZQB-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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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

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

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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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

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或主任委员提出,由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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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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