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振华股份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4-08-14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债券代码:113687 债券简称:振华转债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本次被担保人为厦门首能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首能”),厦门首能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担保不存在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厦门首能向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最高余额
为 1500 万元人民币,为厦门首能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综合授
信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 2000 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
露日,公司累计为厦门首能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0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有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
同编号:(2024)厦银最保字第 147 号),合同约定公司为厦门首能向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 15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编号:592XY240724T00010011),约定为厦门首能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分行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 20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9 日、2024 年 4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振华股份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
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1286122J
3、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陈前炎
5、经营范围:锂电子电池高性能正、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锂电材料
添加剂及其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6、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18 日
7、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伟业楼 S301B 室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 76%股权
9、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71,173,026.48 59,966,495.05
负债总额 28,088,968.33 19,196,634.03
净资产 43,084,058.15 40,769,861.02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3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26,885,088.18 80,021,788.09
净利润 2,314,197.13 1,726,701.30
10、信用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被担保人: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的主债权本金,本保证担
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
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6、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
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
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
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
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
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
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
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
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
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被担保人:厦门首能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
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
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
关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6、保证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
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
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
加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上述担保为满足厦门首能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
担保人经营稳定,运营正常,资信良好,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
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本次担保是根据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实
际情况,为支持其业务拓展,满足其融资需求,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担保人系公司资产负债
率为 70%以下的控股子公司,运营正常,资信良好,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 5 亿元(包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7.82%;总担保金额为 1.75 亿元,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6.24%;总担保余额为 1353.33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0.48%。
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