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振华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8-14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董事会议事规则
ZHHX/GD—ZQB-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
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
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
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至少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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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委托理财、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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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案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
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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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独立董
事(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方
式、传真方式、电话方式,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书面通知
的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
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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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涉及表决事项的,还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
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
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
副总经理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
经过认真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
事项,可以发表自已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方式(传真、邮寄、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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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签字。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
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
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该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召
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
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有权决定该董事是否回避。
在董事会召开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并解释和
说明关联董事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其他董事也有权向会议主
持人提出关联董事回避。对其他董事在董事会召开时向会议主持人提
出的关联董事回避要求,董事会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董事是否属关
联董事,并有权决定该董事是否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董事可以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
的原因等向董事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董事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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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
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就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
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关联交
易)作出决议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书面认可,独立董事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
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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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
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将实施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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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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