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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华股份:振华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08-14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ZHHX/GD—ZQB-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非职工代表

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累积投票制操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

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非职工代表董

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职工代表董事人选。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职工

代表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非职工代表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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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

   第五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非职工代表董事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采用

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

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

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   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

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   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

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

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

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

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

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

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等,且得票总数在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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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非职工代表董事人

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按本细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

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三)   如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

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非职

工代表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

当选者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以后股东会上对

缺额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

公布每个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

非职工代表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名

单。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

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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