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股份:振华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08-14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支持性文件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ZHHX/GD—ZQB-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非职工代表
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累积投票制操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
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非职工代表董
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职工代表董事人选。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职工
代表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非职工代表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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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第五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非职工代表董事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非职工代表董事选举采用
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
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
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 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
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二) 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
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
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
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
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
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
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
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 如两名或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
等,且得票总数在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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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非职工代表董事人
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按本细
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
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三) 如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
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且由于本条规定导致非职
工代表董事人数少于应当选人数时,则应对未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候
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选出
当选者时,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以后股东会上对
缺额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四)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
公布每个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
非职工代表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名
单。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会批
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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