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威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4-02-2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热威
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威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82号),公司于2023年8月
3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1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423.1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1,860.4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0,562.70万元。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厦门布鲁克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杭州市布鲁克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热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
1
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在本承诺函出具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流通
限制或股份锁定有更严格规定的,本人愿按照上述更严格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伟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在本承诺函出具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流通
限制或股份锁定有更严格规定的,本企业愿按照上述更严格的规定执行。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的楼冠良,公司实际控制人并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吕越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张亮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股票锁定情形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
2
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在本承诺函出具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流通
限制或股份锁定有更严格规定的,本人愿按照上述更严格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冠良哥哥楼冠豪、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冠良侄女楼
溢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若在本承诺函出具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流通
限制或股份锁定有更严格规定的,本人愿按照上述更严格的规定执行。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钱锋,监事金莉莉、胡光驰、章成盛,高
级管理人员沈园、张海江(原公司监事会主席),员工杨成荣(原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股票锁定情形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3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在本承诺函出具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流通
限制或股份锁定有更严格规定的,本人愿按照上述更严格的规定执行。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9月11日上市,截至2024年2月21日收市,公司股票自2024
年1月17日至2024年2月21日连续20个交易日内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发行价23.10元/
股,已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依据相关安排及承诺上述承诺
主体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 持股数量(股) 原股份锁 现股份锁
与公司关系
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定到期日 定到期日
厦门布 2026 年 9 2027 年 3
控股股东 288,000,000 0
鲁克 月 11 日 月 11 日
布鲁克 公司股东、员工持股平 2026 年 9 2027 年 3
36,000,000 0
企管 台 月 11 日 月 11 日
宁波热 公司股东、员工持股平 2026 年 9 2027 年 3
36,000,000 0
威 台 月 11 日 月 11 日
通过厦门布鲁克、布鲁克
2026 年 9 2027 年 3
张伟 实际控制人 0 企管、宁波热威间接持有
月 11 日 月 11 日
27,168.26 万股
通过厦门布鲁克、布鲁克
2026 年 9 2027 年 3
楼冠良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0 企管、宁波热威间接持有
月 11 日 月 11 日
3,658.70 万股
实际控制人、董事、总 通过布鲁克企管、宁波热 2026 年 9 2027 年 3
吕越斌 0
经理 威间接持有 1,980 万股 月 11 日 月 11 日
通过宁波热威间接持有 2026 年 9 2027 年 3
张亮 董事、董事会秘书 0
49.09 万股 月 11 日 月 11 日
实际控制人楼冠良的 通过宁波热威间接持有 2026 年 9 2027 年 3
楼冠豪 0
哥哥 229.09 万股 月 11 日 月 11 日
实际控制人楼冠良的 通过宁波热威间接持有 2026 年 9 2027 年 3
楼溢华 0
侄女 10.83 万股 月 11 日 月 11 日
通过布鲁克企管、宁波热 2024 年 9 2025 年 3
钱锋 董事、副总经理 0
威间接持有 1,260 万股 月 11 日 月 11 日
原公司监事会主席,自
通过宁波热威间接持有 2024 年 9 2025 年 3
张海江 2024 年 2 月 6 日任副 0
32.73 万股 月 11 日 月 11 日
总经理
监事,自 2024 年 1 月 通过宁波热威间接持有 2024 年 9 2025 年 3
金莉莉 0
21 日任监事会主席 21.66 万股 月 11 日 月 11 日
4
原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现任子公司安吉热威 通过宁波热威间接持有 2024 年 9 2025 年 3
杨成荣 0
电热科技有限公司副 16.36 万股 月 11 日 月 11 日
总经理
通过宁波热威间接持有 2024 年 9 2025 年 3
章成盛 职工代表监事 100
32.73 万股 月 11 日 月 11 日
通过宁波热威间接持有 2024 年 9 2025 年 3
胡光驰 监事 0
32.73 万股 月 11 日 月 11 日
通过宁波热威间接持有 2024 年 9 2025 年 3
沈园 财务总监 0
49.09 万股 月 11 日 月 11 日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送红股、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
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 舟 田 稼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