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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热威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4-16  

证券代码:603075           证券简称:热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就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公司拟修订《杭
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
同时,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对原《公司章程》规定的副总经理人数进行
调整。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三 十 三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的利益分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股东 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可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 权;
             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提名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进行征集;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所持有的股份;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持有的股份;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四 十 二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
条        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
          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三)公司在一年内(按照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30%的担保;                      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
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签署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过。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     …                             …
条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 (六)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
           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 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
           制。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 用累积投票制:
           分别选举。
                                          1、公司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的;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2、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上。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和基本情况。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按照经股
                                          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累积投
                                          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
           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当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按照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累积
                                         投票制实施细则》执行。

第 一 百 二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一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两
十四条    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 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
          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 一 百 五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十五条    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
          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 完成股利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第 一 百 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份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份方
十六条    分配利润。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 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实行持续、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现
          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付率。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当公司最近一年审
                                         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
                                         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
                                          行利润分配。

第 一 百 五 公司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
          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 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报股东大 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报股
          会审议批准。                    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
                                          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第一百五 …                               …
十八条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 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每
          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 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盈利状 可以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盈利状
          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股利分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股利
          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
          通过后实施。                    议通过后实施,或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方案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施。
          用的资金。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和决策机制: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
                                          用的资金。
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等
                                和决策机制:
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公司盈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的经营计划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
                                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利润分配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监事会对
                                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
                                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
                                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
                                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
                                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注:本次《公司章程》的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包括条款编号、大小写、相关标点等的调整。因

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故不再作一一比对。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具体以工商变更登
记为准),授权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
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
程》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杭州热威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