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甘李药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4-05-0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李药业”、“公司”)与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

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甘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甘李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

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甘李药业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甘李药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

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

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甘李药业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甘李药业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2
                                                                   法律意见书

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甘李药业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
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甘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
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在公

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10 天。截止公示

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的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


                                       3
                                                                法律意见书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次日,公司披露了《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四)2022 年 11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

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五)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

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

    (一)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为自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

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已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4
                                                                       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说明,公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司未发生左述情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条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根据公司说明,激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励对象未发生左述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情形,满足解除限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售条件。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说明,公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司业绩成就情况: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3 亿元   公司 2023 年度经
                                                              审计的净利润为 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6 亿元   40 亿元,满足解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度公司净利润不少于 11 亿元   限售条件。




                                            5
                                                                       法律意见书

(四)激励对象层面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
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说明,3
在每一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
售的比例×个人在每一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总
                                                              效考核结果为 B,
数量。
                                                              可按 80%比例解除
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限售,未达标部分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年
                                                              由公司回购注销;
度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不合格(C)三个档
                                                              无个人绩效考核结
次,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Z)如下:
                                                              果为 C 的激励对
   考评结果      优秀(A)      良好(B)    不合格(C)      象。
  个人层面归属
                   100%           80%             0%
   比例(Z)


    (三)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

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35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118.92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

备激励资格;3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可按对应比例解除限售,未

达标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因此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上

述 13 名激励对象相应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

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6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由于有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3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可按对应比例解

除限售,未达标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价格

    公司对上述 13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3.64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7.35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

等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 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3. 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尚
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7